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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责任
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。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,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,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。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:
(一)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;
(二)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,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;
(三)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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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 联系人: 李经理 手机: 13700001718 电话: 13700001718 传真: 024-31336294 邮箱: 156804826@qq.com 网址: www.lnsycpa.com 地址: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9号A座1908(中山广场人民银行斜对面,和泰运恒国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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